編者:陳妍茵
2020-03-30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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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編號 | 201910018 |
來源 | No Official Source |
網絡連結 | https://youtu.be/kzI-ojJkbME |
日期及時間 | 2019-10-07 |
警察行徑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、粗暴對待市民 |
10 月 7 號晚上新界元朗警察收隊前無警告下突向市民放胡椒噴霧。
最後更新:2020-03-30
濫權紀錄
許智峯議員嘗試與警方交涉,但警方表示他現時正參與非法集結,並強行搶去其揚聲器。33、44秒用強光照記者,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
濫權紀錄
10 月 5 日晚上新界大埔中心外街坊一家三口帶小孩晚飯後踏單車,警察無合理原因勒令其回家並警告要以非法集結拘捕。
濫權紀錄
過份使用武力,未依足程序開槍、催淚彈:防暴警察在影片20秒至48秒射出催淚彈,在鏡頭中,未見示威者的出現攻擊警方或衝擊警方防線的行為,可是警方沒有停止使用武力,還在短短28秒內起碼射出十發催淚彈,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