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0-08(濫權紀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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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資料 |
(a)
(b)
警方在極近距離下對群眾發射催淚彈,片中可見催淚彈在群眾身邊爆炸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使用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辯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之規定。
最後更新:2019-10-08
濫權紀錄
警員捕捉示威者回警察防線,然後分別一名警員先扣著示威者頭部,另一名警員則不停用棍打示威者背部,即使示威者倒地,施暴仍沒有停止。其後警員用警棍頂著示威者頭部,而後面的警員則瞄準示威者頭部,短距離噴射胡椒噴霧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 ...
濫權紀錄
警方於九龍旺角朗豪坊對出清場時,與一名老人對罵,及後有警員推撞其老人。混亂期間,有警員舉槍指向記者。
濫權紀錄
(a)(b)警方向夏慤道人群發放催淚彈。從影片可見,於約4時15分,一名身穿棕色衣服的男子在只是站在速龍小隊前方、未作任何攻擊性行為及未威脅到任何警隊成員安全的情況下,被速龍小隊拉倒並毆打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