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0-08(濫權紀錄)
本資料有多張圖片佐證,請留意下方內容。
詳細資料 |

(a)

(b)
警方在極近距離下對群眾發射催淚彈,片中可見催淚彈在群眾身邊爆炸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使用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辯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之規定。
最後更新:2019-10-08
濫權紀錄
警員向市民挑釁,並稱市民為「曱甴」(蟑螂),言行極具侮辱性而且極不尊重。
濫權紀錄
有市民在新界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該基地傳出刺激性不明氣體,在無黑旗警告下,警方在基地附近發射多枚催淚彈。
濫權紀錄
新界屯門食肆「東屋台」老闆娘拒絶防暴警察在沒有搜查令情況下入店內搜查。在爭論中,數名防暴警察突然推撞她倒地後拘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