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0-08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|
事件編號 | 201908118 |
證據類型 | 影片 |
來源 | 中大學生報 |
網絡連結 |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cuspcusp/videos/2284117268308261/ |
日期及時間 | 2019-08-05晚 |
地點 | 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 |
警察行徑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|
警方於宿舍內向外發射,拍攝片段記者被槍擊中大腿。影片所見,警方開槍前未有舉旗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最後更新:2019-10-08
濫權紀錄
(a)(b)阻撓記者採訪,用強光照射記者,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 - 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無舉旗警告下放催淚彈,這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
濫權紀錄
警員多次再片中以強光照射記者及其攝影鏡頭,阻撓記者採訪,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
濫權紀錄
一示威者突然被防暴警察拖走,原因不明。配備警棍、圓盾以及長槍的防暴警察沒有配戴委任證,而且全部蒙面,或以反光貼遮擋臉面。這有機會違反《警察通例》(20-14)各項中,市民提出要求,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,才可執行職務。另外,利用強光照射記者,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