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1-12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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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件編號 | 201909024 |
| 來源 | 蘋果日報 |
| 網絡連結 |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story.php?story_fbid=2382633605292556&id=105259197447 |
| 日期及時間 | 2019-09-23 |
| 警察行徑 | 濫用武力 |
在2019年9月23日,元朗有警察在後巷毆被捕人 至少踢向被捕人一腳。事後警察公共關係科人員在記者會上公然聲稱他只看見警察踢「一個黃色物體」。
最後更新:2019-11-12
濫權紀錄
以警棍攻擊毫無保護裝備,路過散步的市民頭部,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
濫權紀錄
(a)(b)防暴警察對採訪記者極不友善,多次惡言呼喝記者,表示不要阻礙警察執行職務(「唔好阻住我地做野」)阻擋拍攝鏡頭,而且企圖驅趕記者離開現場。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
濫權紀錄
人群中一名示威者指罵眾警員後,其中一名警員向該示威者發射橡膠子彈,示威者臉部被打中。當時該示威者站在警員約15米外,並未對警員構成威脅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