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0-08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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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件編號 | 201906001 |
| 證據類型 | 影片 |
| 來源 | 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 |
| 網絡連結 |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UnitedSocialPress/videos/vb.579827748716829/2066539676808123/ |
| 日期及時間 | 2019-06-10 |
| 地點 | 立法會示威區 |
| 警察行徑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|
清場期間,有示威者被警員制服後,仍被大量警員在地上拖行,而且在拖行期間受傷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
最後更新:2019-10-08
濫權紀錄
在2019年9月3日,有人包圍旺角警署,警方多次發射布袋彈驅散,有人懷疑被擊中受傷。另外一名男子在太子港鐵站被六名警員制服,頭部受傷送廣華醫院,現時情況穩定。
濫權紀錄
示威者要求報案指懷疑大批警員冒警,但疑似總督察的指揮官指出「我話佢地係(警察)就係」。這說法涉嫌違反《警察通例》(20-14-2)中指出,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,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,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。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,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,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。
濫權紀錄
警察對沒有推進的示威者、記者發放催淚彈,過份使用武力,未依足程序開槍、催淚彈,並阻撓記者採訪,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在影片可見短時間内發射超過2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