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uthor: 陳妍茵
2019-10-08(Records of Police Abuse)
Detail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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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Code | 201907046 |
| Type of Evidence | 影片 |
| Source | FTVV (輯錄獨立媒體 & now) |
| Online Links |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watch/?v=1592660894203688 |
| Date & Time | 2019-07-27 晚上 |
| Location | 上環干諾道 近中區警署行人天橋 |
| Acts of Police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|
至少一名速龍小隊警員在未有明確人身威脅,亦未曾示警下,從天橋對身處干諾道馬路示威者開至少一槍,從新聞片段所見彈頭,應為警方稱「海綿彈」的40mm react round,必須避免射向頭、頸、胸部及鼠蹊。片段稍後亦再次錄得警員將已舉起之胡椒彈槍從天橋外收回的片段,在其收回前,片段共錄得八響胡椒彈槍槍聲,當時現場亦冇任何警示旗幟、亦未見有任何人遭受人身威脅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
Last Updated: 2019-10-08
Records of Police Abuse
在影片20秒起警員以強光及閃光照向民居及記者,指市民為曱甴,喝罵市民。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
Records of Police Abuse
過份使用武力,未依足程序開槍、催淚彈:示威者撤退時,警方仍向示威者連續射出催淚彈,在影片2分08秒、2分17秒、2分34秒,更見警察向人群平射催淚彈,在影片8秒警方高空向人群發射催淚彈、1分24秒指揮官嘗試叫停,但警員完全不受控制,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 ...
Records of Police Abuse
0:00-0:13秒中,警察於深水埗警署高空位置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並指向示威者,疑似未有依足程序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