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0-08(濫權紀錄)
本資料有多張圖片佐證,請留意下方內容。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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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編號 | 201906005 |
證據類型 | 影片 |
來源 | (a) Hong Kong Archive|(b) D100 網台 |
網絡連結 | (a) https://youtu.be/Ccijhp0ijaE|(b) https://youtu.be/haBv99br1SY |
日期及時間 | 2019-06-12 16:15 |
地點 | 添華道與夏慤道交界 |
警察行徑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|
(a)
(b)
警方向夏慤道人群發放催淚彈。從影片可見,於約4時15分,一名身穿棕色衣服的男子在只是站在速龍小隊前方、未作任何攻擊性行為及未威脅到任何警隊成員安全的情況下,被速龍小隊拉倒並毆打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
最後更新:2019-10-08
濫權紀錄
2019年8月13日機場衝突當日,警方在晚上 10 時 45 分到達機場,嘗試協助被包圍的男子及救護員離開。到晚上 11 時許,警方陸續撤退,一名警員再進入機場客運大樓,試圖制服一人,但被示威者圍攻,該警員一度舉槍。
濫權紀錄
片段所見,警員將一名被捕示威者強壓在地,期間該名市命曾叫「救命」。記者於拍攝拘捕情況時遭到一名身處藍背心「傳媒聯絡科」的警員多次推撞。及後片段見到有一個便衣警員多次揮棍打向一名手拿著電話,沒有任何裝備,沒有佩戴口罩的市民。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這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 ...
濫權紀錄
片段0:55所見,有一群警員在往記者相反方向撤離時,有一名警員向在場記者表示要他們後退,並沒有配戴委任證。這有機會違反《警察通例》(20-14)各項中,市民提出要求,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,才可執行職務。無理要求記者後退,這亦有機會構成妨礙記者採訪。跟據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