濫權紀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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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10:肆意施暴
一男子站在天橋上拍攝期間,遭布袋彈(或橡膠子彈)射向大腿,幸好褲袋的電話擋了彈才免於受傷。當時該男子並無攻擊或威脅警察,可見警方開槍前,並沒有按照指引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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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9:肆意施暴
片中可見,警員兩次發射布袋彈(或橡膠子彈)時(影片0分30秒及0分45秒),馬路上並無任何人以及示威者,行人路上只有三名穿黃背心的記者,而三名記者並無阻礙警員工作,亦沒有衝擊警方的防線。警員兩次開槍,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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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8:阻撓採訪
影片中可見,速龍小隊不斷向著一方推進同時,不斷揮舞警棍,無差別驅趕所有人離開。一名商台記者清楚說出自己是記者,表明身份,卻被警員以「記你老母」回應,並被其趕上正義道。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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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7:肆意施暴
從影片中可見,警員罔顧地鐵站樓梯後已屬於室內地方,在金鐘地鐵站C出口附近放煙霧彈,迫使市民走進地鐵站。期間,有市民拉回一名女士向後退,顯然已有離開意欲,警員卻處處逼進,甚至直接在站內使用胡椒噴霧攻擊示威人士及市民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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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6:肆意施暴
當日下午,警方在展城館清場。從影片可見,期間一名外籍人士坐在草叢旁,以英語向警員重覆表示“No no no, I cannot move”(「停下,我不能走動」),但警員不但無視該名外籍人士不能行動的狀況,還繼續近距離噴射胡椒水,過份使用武力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本資料有多張圖片佐證,請留意下方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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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5:肆意施暴
(a)(b)警方向夏慤道人群發放催淚彈。從影片可見,於約4時15分,一名身穿棕色衣服的男子在只是站在速龍小隊前方、未作任何攻擊性行為及未威脅到任何警隊成員安全的情況下,被速龍小隊拉倒並毆打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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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4:肆意施暴
從影片可見,女示威者倒地後雙手抱頭,在手上沒有武器的情況下,被至少4名警員繼續手持警棍攻擊。其後,一名警員高舉盾牌,將其大力壓向女示威者。女示威者手無寸鐵,倒地後並無還擊,亦未作任何反抗,最後卻被警員毆打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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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3:肆意施暴、阻撓採訪
(a)(b)(c)警員以左手掩眼,右手使用胡椒噴霧攻擊記者。當時,記者已身穿黃色反光衣,並戴上印有「PRESS」字樣的頭盔,足以讓警方明辨記者身份。。該名警員不顧記者之採訪自由,以胡椒噴霧攻擊記者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這亦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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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警濫權實錄06002:肆意施暴
警方曾就當日民陣於金鐘舉辦的和平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,而事發地點龍匯道南面行人路屬不反對通知書範圍之內。但警方依然在中信大廈外使用催淚彈清場,而且施放前沒有作任何警告。從影片1分33秒處可見,中信大廈外左方有警員發射催淚彈。。由於右方設有警方防線,示威者只能走入中信大廈,沒有其他通道離開。